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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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條例 - SECT 60
離婚不獲第三國家承認並不禁制再婚
對於在 任何國家獲准的 離婚, 其有效性可憑藉本部的 規定或 憑藉由第59條予以保留的 任何規則或
成文法則而獲得承認的 , 任何一方配偶均不得因該項離婚在 任何其他國家 不獲承認為有效而被阻止在 香港再婚。 〔
比照 1971 c.53 s.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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