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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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訴訟條例 - SECT 32



(與保留條文一併廢除─參閱1972年第39號第33條。 但下開複載的 第(3)款須繼續適用於死亡事件發生在 1972年7月1日前的
個案)

(3) 在 裁判分居案中─

   (a)  凡在 判令批出當日或 其後且雙方仍然分居的 期間, 由妻子取得或 轉予妻子的 任何財產; 及

   (b)  如判令是由妻子取得的 , 則凡屬妻子在 判令批出當日有權享有業權剩餘權益或 復歸權益的 任何財產,
        如妻子未立遺囑而去世, 則須猶如其丈夫當時已去世般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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