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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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條例 - SECT 6

不得締結兼祧婚姻

(1) 於指定日期或 該日以後, 任何人均不得締結兼祧婚姻。

(2) 第(1)款不得在 任何方面影響以下事宜─

   (a)  於指定日期前合法締結兼祧婚姻的 任何一方的 地位或 權利;

   (b)  於指定日期前締結兼祧婚姻的 雙方所生子女的 地位或 權利, 不論該子女是否於指定日期之前、 當日或
        之後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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