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締結兼祧婚姻 (1) 於指定日期或 該日以後, 任何人均不得締結兼祧婚姻。 (2) 第(1)款不得在 任何方面影響以下事宜─ (a) 於指定日期前合法締結兼祧婚姻的 任何一方的 地位或 權利; (b) 於指定日期前締結兼祧婚姻的 雙方所生子女的 地位或 權利, 不論該子女是否於指定日期之前、 當日或 之後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