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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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登記條例 - SECT 7AA

身分證的轉讓

(1)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而將─

   (a)  身分證或 根據本條例發給的 其他文件; 或

   (b)  偽造身分證或 根據本條例發給的 其他文件的 偽造本, 轉讓給他人, 即屬犯罪─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0年; 及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1996年第25號法律公告修訂)

(2) 就第(1)款而言, 身分證、 其他文件、 偽造身分證或 其他偽造文件的 轉讓, 不論是否與被控人或 其他人有關,
均無關重要。 (由1989年第56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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