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國際旅行目的而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 人, 即使已根據本條例登記或 無須根據本條例登記, 倘需要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 身分證明書, 可按照根據第7條訂立的 規例申 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由1987年第32號第5條增補。 由1997年第127號第15條修訂; 由1998年第28號第2(1)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