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設死亡登記簿的處置 凡─ (a) 特設死亡登記簿或 其任何部分已以數碼影像形式記錄; 及 (b) 該登記簿或 該部分所載有的 記項的 詳情已以第6A(3)(b)條描述的 方式儲存, 則登記官可用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 銷毀或 以其他方法處置該登記簿或 該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2006年第8號第33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