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要求在第1號登記冊內登記 (1)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72年)的 人, 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 出生個案登記在 第1號登記冊(1872年)內; 而該出生個案須免 費據此登記。 (2)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896年)的 人, 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 出生個案登記在 第1號登記冊(1896年)內; 而該出生個案須免 費據此登記。 (3) 任何管有出生證明書(1934年)的 人, 可要求登記官將該證明書所關乎的 出生個案登記在 第1號登記冊(1934年)內; 而該出生個案須免 費據此登記。 (由1949年第26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