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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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狗條例 - SECT 13
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11/06/1999).
第V部
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狗隻及貓隻分類委員會的 委員會。
(2) 委員會的 職能為對任何在 根據第3(2)(g)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下向委員會提出的 申請, 作出決定。
(3) 委員會由已獲署長委任為委員會成員的 以下人士組成─
(a)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間香港的 專上學院提名的 人士;
(b)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個香港的 維護動物權益組織提名的 人士;
(c) 不超逾2名分別由最少1個的 屬於有權在 香港以獸醫身分執業人士的 專業團體提名的 人士;
(d) 不超逾2名署長認為代表在 香港經營狗隻繁育業人士的 利益的 人士;
(e) 1名由警務處處長提名的 人士; 及
(f) 不超逾2名署長認為適合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的 人士。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委員會成員的 任期為2年, 並在 停任成員後, 可再獲委任。
(5) (a) 委員會的 成員可隨時藉給予署長的 書面通知而辭去委員會成員職位。
(b) 署長可隨時以任何理由撤銷委員會任何成員的 委任。
(6) 署長須安排就根據第(3)款作出的 委任, 以及根據第(5)款提出的 辭職或 對委任作出的 撤銷, 在 憲報刊登公告。
(第V部由1997年第97號第10條增補。 由1999年第331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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