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團或合夥批出或轉讓牌照 (1) 凡法團或 合夥欲根據第5條領取牌照, 申請須由一名就此事獲得授權的 人以有關法團或 合夥代表的 身分提出; 如處長批出牌照, 牌照上須述明牌照 是批給該名作為有關的 法團或 合夥代表(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人。 (2) 凡根據第6條將牌照轉讓予任何法團或 合夥, 牌照上須述明牌照是轉讓予一名就此事獲授權作為有關的 法團或 合夥代表(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