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事務 (1) 管理局可藉在 所有成員之間傳閱文件的 方式處理其事務, 而無須召開會議。 (2)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由管理局過半數成員批准的 書面決議的 有效性及效力, 猶如該項決議是由如此批准該項決議的 成員在 管理局會議上表決 批准一樣。 (3) 任何成員可在 正傳閱的 文件所指明的 期間內, 藉給予主席書面通知, 要求主席將在 該文件中的 某事項, 提交下次管理局會議決定。 (4) 任何就該通知所指明的 事項而根據第(2)款給予的 批准, 均屬無效。 (由2002年第9號第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