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6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適用範圍
2. 釋義
3. 本條例不適用於認可機構
4.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
5. 公事保密
6. 登記冊的查閱
6A. 可接納為證據的文件
7. 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
8. 牌照的申請及就申請發出公告
9. 申請的調查及提交
10. 牌照法庭
10A. (廢除)
10B. 牌照法庭的權力
10C. 豁免權
11. 就牌照申請而作出的裁定
12. 牌照的效力及有效期
13. 續期
14. 撤銷及暫時吊銷
15. 牌照的轉讓及新處所的增設或以新處所代替
16. 上訴
17. 就詳情的變更作出通知的責任
18. 協議形式
19. 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
20. 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
21. 借款人提早還款
22. 非法協議
23. 除非放債人領有牌照否則不得追討貸款等
24. 過高利率的禁止
25. 重新商議某些交易
26. 對放債廣告的限制
27. 不得追討開支等
28. 註冊處處長及警方進入處所及查閱簿冊等的權力
29. 放債人犯的罪行
30. 有欺詐成分的誘使罪以及妨礙罪
30A. 與牌照法庭有關的罪行
31. 公司犯罪的法律責任
32. 罰則及取消資格
32A. 提起某些法律程序的時限
33. 舉證責任
33A. 一般豁免
33B. 特定豁免
33C. 立法會可修訂附表1
34. 規例
35. 保留條文
36. 現有貸款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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