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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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註冊條例 - SECT 6
註冊助產士名冊的更正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秘書在 信納為保持註冊助產士名冊的 準確性而需要作出修訂時, 可不時就任何名列於該名冊內的 人的 地址或
其他有關詳情, 對該名冊作出修訂。
(由1997年第61號第7條修訂)
(2) 在 符合第14條條文下, 秘書須按管理局就增添或 除去(視屬何情況而定)註冊助產士名冊上任何人的 姓名所作的 指示,
在 該名冊上增添或 除去該 人的 姓名。 (由1997年第61號第7條修訂)
(3) 管理局可指示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去任何有以下情況的 註冊助產士的 姓名─
(a) 已去世;
(b) 並非正在 香港從事助產士專業;
(c) 已在 沒有取得執業證明書的 情況下於一段超過6個月的 期間在 香港從事助產士專業; 或
(d) 沒有通知秘書管理局可向該助產士送達所有通知書的 該助產士在 香港的 現行地址。 (由1997年第61號第7條代替)
(4) 如秘書按其最後所知的 某名註冊助產士的 地址發出致予該助產士的 掛號信, 而該助產士在 該掛號信發出的
日期起計的 12個月內沒有確認接獲該掛 號信, 則該助產士須被視為沒有通知秘書其在 香港的 現行地址。
(由1997年第61號第7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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