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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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註冊條例 - SECT 18
禁止不屬註冊醫生或註冊助產士的人照料分娩中的婦女
(Past version on 30/09/1999).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既不屬註冊醫生亦不屬註冊助產士的 人照料分娩中的 婦女,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第(1)款並不適用於─
(a) 在 以成為註冊醫生為出發點而接受訓練的 過程中有以下情況的 人─
(i) 該人照料分娩中的 婦女; 及
(ii) 該人是在 註冊醫生或 註冊助產士的 指示及親自監督下照料該婦女; 或
(b) 在 以成為註冊助產士為出發點而接受訓練的 過程中有以下情況的 人─
(i) 該人照料分娩中的 婦女, 作為管理局承認的 助產士專業的 訓練課程的 一部分; 及 (由2002年第9號第3條修訂)
(ii) 該人是在 註冊醫生或 註冊助產士的 指示及親自監督下照料該婦女; 或
(c) 在 緊急情況下照料分娩中的 婦女。 (由1997年第61號第18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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