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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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 SCHEDULE 2

關於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委員會及小組的條文

[第20BA條]

1. 本條例的 條文凌駕於本附表的 條文

凡本條例中關於某個別委員會或 小組的 條文與本附表的 任何條文不一致, 則就該委員會或 小組而言, 本條例的
條文凌駕於本附表的 條文。

2. 委員的 任期

(1) 任何委員會委員的 任期均為12個月, 但根據本條例第20C、 20H、 20P、 20S(1)(g)及20U(1)(f)條委任的 委員會委員 則除外。
根據本條例設立的 委員會的 委員, 有資格再被選舉或 再獲委任, 視乎其在 委員會中的 委員資格性質而取決。

(2) 根據本條例委任的 小組委員的 任期按其委任書中所指明的 期間而定, 該委員並有資格再獲委任。

(3) 儘管委員已有委任期, 任何委員會或 小組的 委員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主席或 通知委任該小組的 委員會的
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而辭職。

(4) 任何委員會的 委員若非醫務委員會委員而在 其任期內成為醫務委員會委員, 他即停止為該委員會的 委員。

3. 暫時委員

凡因任何理由, 任何當選或 獲委任至任何委員會或 獲委任至任何小組的 人士暫時不能或
將不能以該委員身分執行其職能, 則另一名有資格被選舉或 獲委任至該委員會或 小組 的 人士(視乎該名暫時不能或
將不能執行職能的 人士的 委員資格性質而取決)可由主席或 該委員會的 主席(視何者適當而定)委任為該委員會或 小組的
暫時委員。

4. 繼任的 委員須繼續處理事務

如─

   (a)  在 給予第2(3)條所指的 辭職通知時; 或

   (b)  在 任何人因辭職以外的 其他理由而其所屬委員會或 小組的 委員資格或 暫時委員資格終止時, 該委員會或
        小組(視何者適當而定)正在 考慮任何申訴或 告發、 進行任何聆訊或 進行任何覆核(視何者適用而定),
        則如此辭職的 人或 如此終止委員資格的 人(除非該人再 當選或 再獲委任)須在 醫務委員會或 委任該小組的
        委員會的 要求下, 就該申訴、 告發、 聆訊或 覆核(視屬何情況而定), 但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 ,
        而繼續為該委員會或 小組 的 委員, 以完成執行其職能。

5. 會議

(1) 委任至任何委員會或 小組的 主席, 須主持該委員會或 小組的 會議, 如他在 任何有會議法定人數出席的
會議上缺席, 則出席該次會議的 委員須互選 1名委員主持該次會議。

(2)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 任何委員會可以傳閱文件方式處理其任何事務而無須召開會議(但健康事務委員會的 聆訊或
初步偵訊委員會的 會議 則除外); 任何由該委員會當其時在 香港的 全部委員簽署的 決議,
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 會議上經如此簽署的 委員投票通過的 一樣。

6. 秘書

(1)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 任何委員會, 須有一名由醫務委員會委任的 秘書。

(2) 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委任任何小組的 委員會如認為合適, 可委任該小組的 秘書。

7. 其他程序

除非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第33條訂立的 任何規例, 對任何委員會或 小組的 程序有明文規定,
否則根據本條例第20BA條設立的 任何委員會或 小組, 可規管其本身的 程 序。 (附表2由1996年第7號第3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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