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醫務委員會命令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1) 如─
(a) 醫務委員會根據第19(1)條命令除去任何人的 姓名; 及
(b) 該人的 姓名亦是列入專科醫生名冊內的 , 則註冊主任須在 將該人的 姓名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的 同時,
亦命令將該人的 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
(2) 醫務委員會可根據教育及評審委員會的 建議, 且無須根據第21條進行研訊, 而命令將任何註冊醫生的
姓名從專科醫生名冊永遠除去或 除去一段為 期按醫務委員會認為適當的 期間。 (由1996年第7號第1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