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6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醫務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3A. 醫務委員會主席
3B. 醫務委員會的秘書及法律顧問
3C. 暫時委員
4. 醫務委員會會議
5. 註冊主任
6. 名冊
7. 由醫務委員會主辦執業資格試
7A. 參加執業資格試所須符合的資格
8. 根據第14條註冊的資格
8A. (廢除)
9. 經驗證明書
10. (廢除)
10A. 評核期
11. (廢除)
12. 臨時註冊
13. 學位等
13A. 註冊醫生的名銜
14. 註冊
14A. 有限度註冊
14B. 暫時註冊
15. 普通科醫生名冊的刊登及註冊證據等
16. 註冊醫生的特權
17. 醫生證明書
18. 定義
19. 醫務委員會命令從普通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19A. 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醫生
19B. 醫務委員會命令從專科醫生名冊除去姓名的權力
20. 更改醫生名冊
20A. 醫生無執業證明書則不得執業
20B. 執業費用的追討
20BA. 委員會及小組的設立
20C. 執照組
20D. 權力的轉授
20E. 執照組的小組
20F. 上訴
20G. 對執照組小組的決定的覆核等
20H. 教育及評審委員會
20I. 教育及評審委員會的職能
20J.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資格
20K.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
20L. 名列專科醫生名冊的人的延續醫學教育
20M. 專科醫生的名銜
20N. 針對專科醫生的申訴
20O. 針對教育及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上訴
20P. 道德事務委員會
20Q. 道德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20R. 道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宣布
20S. 初步偵訊委員會
20T. 初步偵訊委員會及其主席的職能
20U. 健康事務委員會
20V. 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職能
20W. 醫務委員會對健康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的覆核
21. 醫務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權力
21A. 醫務委員會就醫生執業的適合情形而具有的權力
21B. 為研訊而舉行的醫務委員會會議
22. 醫務委員會及健康事務委員會在取得證據及進行程序方面的權力
23. 不作證的罰則
24. 大律師等的出席
25. 醫務委員會的命令
26. 針對醫務委員會的命令提出上訴
27. 藉欺詐而註冊
28. 非法使用名銜等與未經註冊執業
29. 豁免註冊
30. 某些醫學檢驗官可獲豁免
31. 中醫藥
32. 眼疾的治療
3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規例的權力
34. (廢除)
35. 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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