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5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法院認許律師的權力
4. 獲認許的資格
5. 律師登記冊
6. 執業證書─律師
7. 執業為律師的資格
7A. 律師可行使監誓員的職能
8. 會計師報告
8A. 如律師或外地律師為不適宜執業者理事會可審核文件
8AA. 調查員的委任及權力
8AAA. 調查員的額外權力
8B. 文件的出示及特權
9. 律師紀律審裁團
9A. 對律師、外地律師等行為操守的申訴
9AB. 審裁組召集人處理某些申訴的權力
9B. 律師紀律審裁組
10.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權力
11.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附帶權力
12. 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裁斷
13. 上訴及保留條文
13A. 發表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裁斷
14. (由1992年第61號第10條廢除)
15. (由1992年第61號第10條廢除)
16. 從登記冊上剔除姓名的權力的限制
17. 理事會可查閱破產法律程序
18. 被剔除姓名或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業務清盤等
19. 從登記冊上除名
20. 僱用實習律師的限制
21. 禁止僱用實習律師的權力
22. 在某些情況下終止實習律師合約的權力
23. 在破產等情況下實習律師合約的終止
24. 律師會的一般出庭發言權
25. 律師紀律審裁組及律師會的開支
26. 法定條文的效力高於律師會的章程細則
26A. 可行使附表2所賦予的權力的情況
26AA. (由1991年第70號第13條廢除)
26B. 獨營律師或外地律師的去世
26C. 律師或外地律師就當事人的延聘有不當延誤
26D. 附表2所賦予的權力在律師去世後可予行使
27. 法院認許大律師的權力
27A. (由2000年第42號第8條廢除)
28. 認許大律師的正式手續
29. 大律師登記冊
30. 執業證書─大律師
31. 執業為大律師的資格
31A. 資深大律師的委任
31B. 客席御用大律師的身分
31C. 受僱大律師
32. (由1992年第61號第17條廢除)
33. 執委會─一般出庭發言權
34. 大律師紀律審裁團
35. 對大律師行為操守的申訴
35A.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
35B.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聆訊
36.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權力
37.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紀律處分權力
37A.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的裁斷
37B.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38.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命令的更改
39.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及執委會的開支
39A. 外地律師
39B. 外地律師行
39C. 聯營組織
39D. 香港律師行可僱用外地律師
40. (由1998年第27號第3條廢除)
40A. 獲委任所需的資格
40B. 公證人的權力
40C. 公證人註冊紀錄冊
40D. 執業為公證人的資格
40E. 執業證書─公證人
40F. 公證人的紀律
40G. 公證人紀律審裁團
40H. 對公證人行為操守的申訴
40I. 公證人紀律審裁組
40J. 公證人紀律審裁組的權力
40K. 公證人紀律審裁組的附帶權力
40L. 公證人紀律審裁組的裁斷
40M. 上訴及保留條文
40N. 被剔除姓名或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公證人的業務清盤等
40O. 應公證人要求從註冊紀錄冊上除名
40P. 自動剔除或暫時吊銷公證人執業資格
40Q. 公證人協會的一般出庭發言權
40R. 公證人紀律審裁組及公證人協會的開支
40S. 法例條文的效力高於公證人協會的章程細則
40T. 過渡性安排
41. (由1998年第27號第3條廢除)
42. (由1998年第27號第3條廢除)
43. (由1998年第27號第3條廢除)
44. 非法執業為大律師或公證人的罰則
45. 不合資格人士不得以律師身分行事
46. 冒充律師等的罰則
47. 不合資格人士不得擬備某些文書等
48. 不合資格人士不得擬備遺囑認證的文據等
49. 律師不得作為不合資格人士的代理人
50. 不得就不合資格人士討回訟費
50A. 在某些情況下追討款項
50B. 與外地律師、外地律師行及聯營組織有關的罪行
51. 對法人團體適用的罰則
52. 律師在監獄時不得展開訴訟或在訴訟中抗辯
53. 律師或外地律師僱用已剔除姓名或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人
54. 對沒有披露已被剔除姓名的事實等的罰則
55. 展開某些法律程序的時限
56. 非爭訟事務的酬金的協議
57. 身為承按人的律師的酬金
58. 訂立協議的權力
59. 雜項條文
60. 強制執行與爭訟事務有關的協議
61. 去世、無能力或更換律師等
62. 協議免除評定
63. 爭訟事務的訟費單形式
64. 關於酬金的一般條文
65. 法院命令交付帳單等的權力
66. 追討訟費或事務費的訴訟
67. 在須支付帳單的一方或在律師或外地律師提出申請時帳單的評定
68. 第三者提出申請時的評定
69. 關於評定的一般條文
70. 押記令
71. 支付訟費的命令恢復生效
7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72A. 就在香港的大律師而訂的規則
72AA. 執委會訂立規則的權力
72AB.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訂立的規則與執委會所訂立的規則互相抵觸的情況
72B. (由2000年第42號第18條廢除)
73. 理事會訂立規則的權力
73A. 彌償規則
73B. 法律進修課程的費用
73C. 理事會可轉授
73D.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訂立規則的權力
73E. 公證人的彌償規則
73F. 公證人協會理事會可作出轉授
74. 事務費委員會
74A. 法律教育及培訓常設委員會
74C. 已被取錄在聯合王國修讀法律課程的學生
74D. 受僱於律政司的律師
75. 保留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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