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5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
5. 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
6. (廢除)
7. 金融管理專員的職能
8. (廢除)
9. 金融管理專員的報告
10.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1. 銀行業務只限由持牌銀行經營
12. 接受存款業務的限制
13. 批給豁免的權力
14. 接受存款公司不得接受少於指明款項的存款
14A. 多用途儲值卡只可由認可機構發行等
15. 認可的申請等
16. 認可的批給或拒絕等
17. 擬成立的公司的認可申請
18. 對認可的更改
19. 認可機構須繳付的費用
20. 認可機構的紀錄冊等
21. 將名稱載入紀錄冊或將名稱從紀錄冊上刪除以及暫停認可的公布
22. 認可的撤銷
23. 撤銷認可之程序及效力
24. 臨時暫停認可
25. 暫停認可
26. 陳詞的機會
27. 暫停認可的效力
28. 認可的轉讓
29. 申請轉讓
30. 轉讓證明書等
31. 出讓人及受讓人的法律責任及特權
32. (廢除)
33. (廢除)
34. (廢除)
35. (廢除)
36. (廢除)
37. (廢除)
38. (廢除)
39. (廢除)
40. (廢除)
41. (廢除)
42. (廢除)
43. (廢除)
44. 管制本地分行的設立等
45. 就本地分行而支付的費用
45A. 在本地辦事處開始營業須予通知
46. 管制本地代表辦事處的設立等
47. 本地代表辦事處的資料提供及審查
48. 就本地代表辦事處而支付的費用
49. 管制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設立等
50. 關於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條件
51. 就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而支付的費用
51A. 管制海外銀行法團的設立等
52. 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
5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
53A. 就根據第52(1)(B)或(C)條發出的指示等的通知
53B. 根據第52(1)(C)條發出的指示的效力
53C. 經理人的權力
53D. 原訟法庭可批准某些決議
53E. 原訟法庭可作出某些命令
53F. 根據第52(1)(B)或(C)條發出的指示的期限
53G. 顧問、經理人及助理
53H. 對經理人的妨礙等
54. (廢除)
55. 認可機構的審查及調查等
56. 認可機構簿冊的交出等
57. (廢除)
58. (廢除)
58A. 就有關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59. 審計
59A. 就核數師而發出的通知
59B. 認可機構就其財政年度結束須發出的通知等
60. 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等的公布
60A. 向公眾人士披露關於財務狀況的資料
61. 核數師向金融管理專員傳達資料
62. (廢除)
63. 須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的申報表及資料
63A. 核數師須向金融管理專員報告對認可機構的財務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有不良影響的事宜
63B. 在若干情況下註冊機構的核數師須向金融管理專員呈交報告
64. 關於持有股份的資料等
65. 章程的修改
66. 認可機構停止接受存款時須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67. 報告無能力履行義務的責任
68. 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當局進行的審查
69. 合併等須獲得批准
70. 適用於擬成為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控權人的人及若干現時為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控權人的條款
70A. 就現有控權人提出反對
70B. 對股份的限制及股份的售賣
70C. 禁止某些人以間接控權人的身分行事
70D. 對企圖逃避限制的懲罰
71. 行政總裁及董事須得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
71C. 須得到金融管理專員同意方可成為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
71D. 主管人員的委任
71E. 就尋求金融管理專員給予第71C(1)條所指的同意以成為主管人員的人給予臨時同意
71F. 就某些註冊機構而言有關第71C及71D條的過渡性條文
72. (廢除)
72A. 金融管理專員可規定指明的人呈交資料
72B. 關於經理的委任等的通知
73. 禁止某些人以認可機構的僱員的身分行事,但得金融管理專員同意者除外
74. 行政總裁的委任
75. (廢除)
76. (廢除)
77. (廢除)
78. (廢除)
79. 釋義及適用範圍
79A. 金融管理專員可規定本部的條文以綜合基礎而適用於某些認可機構
80. 以本身的股份所作的保證而放貸款項等
81. 認可機構放款的限度
82. 金融管理專員可就認可機構的營業手法刊登守則
83. 向董事等放款的限度
84. (廢除)
85. 向僱員放款的限度
86. 款項存放在外地銀行時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
87. 認可機構持有股份的限度
87A.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獲取公司的股本
88. 認可機構持有土地權益的限度
89. (廢除)
90. 持有第83、87及88條所指項目的總額限制
91. 遵從第80、81、83、85、86、87、88或90條的證明
92. 發出關於存款的廣告等的罪行
93. 欺詐誘使他人作出存款
94. 在某些情況下誘使他人作出存款的侵權法律責任
95. 認可機構發出虛假等的廣告
96. 某些受禁止的申述
97. 使用“銀行”名稱的限制
97A. 關於認可身分的虛假陳述
98. 資本充足比率
98A. 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
99. 沒有保持資本充足比率
100. 補救行動
101. 金融管理專員可增加個別認可機構的資本充足比率
101A. 設立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
101B. 向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
101C. 覆核審裁處作出的覆核裁定
101D. 覆核審裁處的裁定的登記
101E. 覆核審裁處的權力
101F. 覆核審裁處的聆訊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101G. 強迫提供的會導致入罪的證據的使用
101H.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01I.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訂立規則的權力
102. 流動資產比率
103. 沒有保持流動資產比率
104. 補救行動
105. 金融管理專員可更改個別認可機構的流動資產比率
106. 認可機構不得設定某些押記並須將某些民事法律程序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107. (廢除)
108. (廢除)
109. (廢除)
110. (廢除)
111. (廢除)
112. (廢除)
113. (廢除)
114. (廢除)
115. (廢除)
116. (廢除)
117. 代財政司司長調查
118. 審查員的權力及與調查有關的罪行
118A. 只有核准貨幣經紀可以貨幣經紀身分行事
118B. 核准的申請
118C. 核准申請的決定
118D. 核准的撤銷
118E. 撤銷核准的程序及效力
118F. 核准貨幣經紀須繳付的費用
119. 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銀行業務或接受存款業務是否正在經營
120. 公事保密
121. 披露與認可機構有關的資料
122. 認可機構的清盤
123. 董事、行政總裁、經理、受託人、僱員及代理人的罪行
124. 禁止職員收取佣金
125. 搜查令及檢取
126. 董事等被檢控時的免責辯護
126A. 提出投訴或告發的時間限制
127. 彌償
128. (廢除)
129. 違反本條例或由本條例廢除的任何條例的合約的有效性
130. (廢除)
131. 費用、開支等的追討
131A. 須付予外匯基金的費用
132. 語文的使用
132A. 上訴
132B. 本條例所訂罪行的罰款等級
133. 金融管理專員指明表格的權力
134. 通知的送達
134A. 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附加條件前須作諮詢等
134B. 金融管理專員對核准證明書附加條件前須作諮詢等
135. 修訂附表的權力
136. 律政司司長的同意
137. (已將修訂編入)
137A. 《賭博條例》的條文的豁除
137B. 訂明票據
138. 釋義
139. 前委員會的委任成員須繼續任職
140. (廢除)
141. 獲授權及受僱的人士須繼續獲授權和受僱
142. 牌照等的前申請當作為根據本條例提出的申請
143. 前牌照等當作為根據本條例批給的牌照等
144. 某些費用的繳付日期
145. 附加在前牌照等的條件當作為根據本條例附加的條件
146. 前註冊等的暫停當作為根據本條例作出的暫停
147. 根據前《銀行業條例》第IV部所作的行動等當作為根據本條例第X部所作的行動
148. 與某些聯繫證明書有關的過渡條文
148A. 與第87條有關的過渡條文
149. 與藉《199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作出的修訂有關的過渡條文
150. 與藉《1991年銀行業(修訂)(第2號)條例》作出的修訂有關的過渡條文
151. 與《1992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有關的保留條文
152. 與《199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有關的過渡條文
153. 與《199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有關的過渡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SCHEDULE 10
SCHEDULE 11
SCHEDULE 12
SCHEDULE 13
SCHEDULE 14
SCHEDULE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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