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3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訂立規例的權力
4. 對動物及禽鳥進口的限制
5. 動物及禽鳥在受傳染的地區之內的移動
6. 就根據署長的命令而屠宰的動物或禽鳥所作出的補償
7. 根據署長的命令將動物或禽鳥留下觀察
8. 因違反規例而檢取動物
9. 如屬沒收則不予補償
9A. 擬展覽野生動物或野生禽鳥的通知書
9B. 署長規定進行工作的權力
10. 罰則
11. 就根據本條例獲託付權力的人所作的決定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
12. 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上訴中,就法律問題向上訴法庭呈述案件以徵詢意見
1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命令由原訟法庭強制執行
14. 關乎施行條例的作為的法律責任限制
15. 進入的權力
15A. 要求提供個人詳情的權力
16. 妨礙等
17. 委任督察
17A. 署長可授權公職人員出任衞生主任
18. 附表的修訂
SCHEDULE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