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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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條例 - SECT 59C

由行政長官轉介審裁處的個案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1) 對於第59B(1)條所適用的 病人的 個案, 行政長官如認為合適, 可在 任何時間將其轉介審裁處。 (由1997年第81號第46條修
訂; 由2000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2) 為了就根據第(1)款所作的 轉介而向審裁處提供資料的 目的 , 凡獲得病人授權或 代表病人的 註冊醫生, 可在
任何合理時間探訪該病人, 並於非公 開的 情況下檢查該病人, 又可要求有關方面將任何與該病人被羈留在 醫院或 在
醫院接受治療有關以及與該轉介個案有關的 紀錄交出, 以供他查閱。 (第IVA部由1988年第46號第2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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