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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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條例 - SECT 38

病人的暫時轉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院長覺得, 為了任何正在 接受治療或 特別照顧的 實證病人的 利益, 或 有需要使任何病人獲得特定性質的 治療,
而應該將該病人暫時轉移到另一醫院、 機構或 地方, 並留在 該處, 則倘若該另一醫院、 機構或 地方的
主管人願意收容該病人, 院長即可作上述轉移安排。 (由1988年第46號第10條修訂; 由1997年第81號第29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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