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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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條例 - SECT 10D
原訟法庭在緊急情況下的權力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0號第3條 凡─
(a) 有人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述, 指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可能由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而原訟法庭有理由相信情況 屬實; 及
(b) 原訟法庭認為有必要立即為第10A(1)條提述的 任何事項提供款項, 則在 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是否如此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一事有待裁定的 期間, 原訟法庭可在 為使該項款項得以提供而必需的
範圍內, 就該人的 財產及事務行 使本部就任何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財產及事務而授予原訟法庭的
任何權力。 (由1997年第81號第9條增補。 由2000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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