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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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條例 - LONG TITLE
詳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 修訂和綜合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有關的 法律以及與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照顧及監管有關的 法律;
就以下事宜訂定條文: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財產及事 務的 處理, 屬患有精神紊亂的 人或 病人的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收容、 羈留及治療, 對該等病人的 監護和一般地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監護,
為對年滿18歲的 精神 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進行治療或 特別治療而給予的 同意, 其他法例條文中關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不妥當用語的 刪除以及附帶或 相應事宜。 (由1997年第81號第2條代替)
[1962年1月19日] 1962年A2號政府公告
(本為1960年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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