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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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 - SECT 49E

為研究目的而披露資料

(1) 凡專員在 接獲向其提出的 書面申請後, 信納由檔案室記錄的 機密資料─

   (a)  乃應申請人為真正進行研究而披露者; 及

   (b)  在 披露時可採用不公開任何濫用藥物者身分的 方式, 則如他認為適當, 可授權檔案室的
        任何僱員用上述方式向申請人披露機密資料。

(2) 凡呈報機構負責人在 接獲向其提出的 書面申請後, 信納他身為負責人的 呈報機構記錄的 機密資料─

   (a)  乃應申請人為真正進行研究而披露者; 及

   (b)  在 披露時可採用不公開任何濫用藥物者身分的 方式, 則如他認為適當, 可授權該呈報機構的
        任何僱員用上述方式向申請人披露機密資料。

(3) 根據第(1)或 (2)款發出的 授權─

   (a)  須以書面作出;

   (b)  須指明其適用的 資料或 資料性質;

   (c)  須述明獲授權披露資料的 方式, 以防公開濫 用藥物者的 身分;

   (d)  可隨時撤銷。 (第VIIA部由1981年第65號第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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