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危險藥物條例 - SECT 49E
為研究目的而披露資料
(1) 凡專員在 接獲向其提出的 書面申請後, 信納由檔案室記錄的 機密資料─
(a) 乃應申請人為真正進行研究而披露者; 及
(b) 在 披露時可採用不公開任何濫用藥物者身分的 方式, 則如他認為適當, 可授權檔案室的
任何僱員用上述方式向申請人披露機密資料。
(2) 凡呈報機構負責人在 接獲向其提出的 書面申請後, 信納他身為負責人的 呈報機構記錄的 機密資料─
(a) 乃應申請人為真正進行研究而披露者; 及
(b) 在 披露時可採用不公開任何濫用藥物者身分的 方式, 則如他認為適當, 可授權該呈報機構的
任何僱員用上述方式向申請人披露機密資料。
(3) 根據第(1)或 (2)款發出的 授權─
(a) 須以書面作出;
(b) 須指明其適用的 資料或 資料性質;
(c) 須述明獲授權披露資料的 方式, 以防公開濫 用藥物者的 身分;
(d) 可隨時撤銷。 (第VIIA部由1981年第65號第2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