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危險藥物條例

- 第134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就附表1 而言的百分率計算方法,及“物質”(substance)
           的引伸涵義
   4.      危險藥物的販運
   4A.     販運看來是危險藥物的物質
   5.      除向獲授權或獲發許可證管有危險藥物的人供應外﹐不得供應危險藥物
   6.      危險藥物的製造
   7.      (廢除)
   8.      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9.      大麻植物及鴉片罌粟的栽植及經營
   10.     危險藥物進口許可證
   11.     有關進口危險藥物須遵守的規定
   12.     危險藥物出口許可證
   13.     出口危險藥物時須遵守的規定
   14.     過境途中的危險藥物
   15.     過境途中的危險藥物移走許可證
   16.     過境途中的危險藥物轉運許可證
   17.     獲發轉運許可證須遵守的規定
   18.     署長發出許可證的一般權力
   19.     署長發出許可證等的酌情決定權及施加條件的權力
   20.     許可證等的取消
   21.     許可證及證明書的格式
   22.     若干人士管有、供應或製造危險藥物的法定權限
   23.     對由第22條授予的權限的限制等
   24.     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製造製劑及零售藥物及製劑,以及名列毒藥銷售商名單者零售某些
           製劑的法定權限
   25.     管有由註冊醫生等供應、或根據處方或由獲授權毒藥銷售商供應的危險藥物的法定權限
   26.     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法定權限
   27.     管有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及器具的法定權限
   28.     船長管有、供應及獲取危險藥物的法定權限
   29.     獲授權或獲發許可證製造或供應危險藥物的人的進一步法定權限
   30.     向醫院等供應危險藥物
   31.     按照處方供應危險藥物
   32.     非按照處方供應危險藥物給代他人領藥的人
   33.     撤銷由第22條授予的權限
   34.     禁止開出危險藥物處方的權力
   34A.    附表6的修訂
   35.     經營煙窟
   36.     管有管筒、設備等
   37.     擁有人、租客等的責任
   38.     用作非法販運或製造危險藥物等的處所
   38A.    釋義
   38B.    香港海關關長可扣押及扣留船舶
   38C.    裁判官可下令拘禁及扣留船舶
   38D.    司法常務官下令向船舶送達傳票
   38E.    保釋
   38F.    就船舶載有過量危險藥物施加的罰則及相應的法律程序
   38G.    發現危險藥物等的證明書
   38H.    上訴的權利
   38I.    判決上訴得直的理由
   38J.    上訴程序
   38K.    附表5的修訂
   38L.    在香港船舶上的罪行
   38M.    用作非法販運的船舶
   38N.    執行的權力
   38O.    司法管轄權及檢控
   38P.    第VB部的釋義
   39.     串謀
   40.     虛假陳述﹐及相應法律所訂罪行的協助、教唆等
   41.     某些案件合併審訊
   42.     控罪以外的罪行的定罪
   43.     相應法律證明書
   44.     (廢除)
   45.     有關製造危險藥物的推定
   46.     (廢除)
   47.     管有及知悉危險藥物的推定
   48.     (廢除)
   49.     (廢除)
   49A.    釋義
   49B.    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
   49C.    紀錄免被搜查及免在法庭出示
   49D.    禁止披露紀錄
   49E.    為研究目的而披露資料
   49F.    在濫用毒品者同意下取用紀錄
   49G.    奉律政司司長命令取用紀錄
   49H.    檢控須徵得律政司司長同意
   49I.    附表4的修訂
   50.     附表1、2及3的修訂
   51.     規例
   52.     獲授權人員的權力
   53.     沒有遵從根據第52條提出的要求及阻撓獲授權人員
   53A.    交出旅行證件
   53B.    發還旅行證件的申請
   53C.    申請離開香港的准許
   54.     化學試驗及筆跡
   54A.    法庭在某些藥物罪案中考慮懲教署署長的報告
   54AA.   收取尿液樣本
   54AB.   尿液樣本及化驗所得出的資料的使用及棄置
   54AC.   對附表7的修訂
   55.     依法沒收危險藥物
   56.     用於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等的沒收
   56A.    就指明罪行作出的判刑
   57.     對舉報人的保護
   58.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



[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