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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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 SECT 7
規劃委員會對草圖作出修訂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不影響第6、 6A、 6B、 6C、 6D、 6E、 6F、 6G及6H條的 原則下, 規劃委員會可在
草圖根據第5條展示後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根據第9條作出核准前的 任何時間, 對草圖作出修訂。
(由2000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由2004年第25號第9條修訂)
(2) 每項根據本條所作出對草圖的 修訂, 須由規劃委員會展示以供公眾於合理時間查閱, 為期2個月, 而在 該段期間內,
規劃委員會須將對該草圖的 修 訂及該項修訂可供查閱的 地點及時間, 每星期一次在 2份每日出版的
本地中文報章及1份每日出版的 本地英文報章刊登, 和在 每期憲報公布。 (由2004年第25號 第9條修訂)
(3) 規劃委員會須向任何繳付規劃委員會所釐定費用的 人提供根據本條所作出對草圖的 修訂的 複本。
(4) 凡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款對草圖作出任何修訂—
(a) 在 (b)段的 規限下, 第6、 6A、 6B、 6C、 6D、 6E、 6F、 6G及6H條經必要的 變通後,
適用於該等修訂並就該等修訂而適用, 猶如 該等條文適用於根據第5條展示的 草圖並就該草圖而適用一樣; 及
(b) 第6、 6A、 6B、 6C、 6D、 6E、 6F、 6G及6H條須如上述般適用, 猶如—
(i) 第6(1)條中對“根據第5條展示任何草圖的 2個月期間”的 提述, 是對根據第(2)款展示該等修訂的 2個月期間的
提述一樣;
(ii) 第6(1)及(2)(a)條中每一對“有關草圖”的 提述, 是對任何該等修訂的 提述一樣;
(iii) 第6B(6)條中對“就有關的 草圖而根據第6(1)條作出的 所有申述或 其中部分申述”的 提述,
是對就任何該等修訂而根據第6(1)條 (指按本款所描述的 方式而適用的 該條)作出的 所有申述或
其中部分申述的 提述一樣;
(iv) 第6B(8)條中對“有關的 草圖”的 提述, 是對該草圖涉及有關的 申述或 有關的 意見(如有的 話)所關乎的
該等修訂所涵蓋範圍的 該部分或 該 等部分的 提述一樣;
(v) 第6F(8)及(9)(b)及6G條中每一對“有關的 草圖”的 提述、 第6H(1)條中首3次對“草圖”的 提述、
以及第6H(2)條中首 2次對“草圖”的 提述, 是對第6B(8)條(指按本款所描述的 方式而適用的 該條)適用的
該草圖的 該部分或 該等部分的 提述一樣; 及
(vi) 第6(4)、 6A(4)、 6C(1)及6D(4)條中每一對“有關的 草圖”的 提述、 第6H(1)條中第4次對“草圖”的 提述、 以及第
6H(2)條中第3次對“草圖”的 提述, 是對該草圖的 提述一樣。 (由2004年第25號第9條代替)
(5) 為免生疑問, 凡第6、 6A、 6B、 6C、 6D、 6E、 6F、 6G及6H條按第(4)款描述的 方式適用, 則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中對任何該 等條文的 提述經必要的 變通後, 須據此解釋。 (由2004年第25號第9條增補)
(6)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凡規劃委員會根據本條對草圖作出任何修訂, 該草圖須於其後作為包括該等修訂的
草圖而理解, 而為免生疑問, 除文意另有 所指外, 本條例或 任何其他條例中對草圖(不論如何描述)的 提述,
須據此解釋。 (由2004年第25號第9條增補) (由1969年第59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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