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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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 SECT 6E

撤回申述等

(1) 如任何人根據第6(1)條作出任何申述, 或 根據第6A(1)條就任何該等申述提出任何意見, 該人可在 該申述或
意見(視屬何情況而定)根據 第6B(1)條在 會議上被考慮之前的 任何時間, 藉給予規劃委員會的 書面通知撤回該申述或
意見(視屬何情況而定)。

(2) 如任何人根據第6D(1)條作出任何進一步申述, 該人可在 該進一步申述根據第6F(1)條在 會議上被考慮之前的 任何時間,
藉給予規劃委員 會的 書面通知撤回該進一步申述。

(3) 如任何申述、 意見或 進一步申述根據第(1)或 (2)款被撤回, 則—

   (a)  該申述、 意見或 進一步申述(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在 該撤回之後視為不曾作出或 提出; 及

   (b)  在 任何申述被撤回的 情況下, 根據第6A(1)條就該申述提出的 任何意見須在 該撤回之後視為不曾提出。
        (由2004年第25號第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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