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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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 SECT 6C
根據第6B(8)條作出的建議修訂須供公眾查閱
(1) 如規劃委員會根據第6B(8)條建議任何修訂, 它須在 建議該等修訂後, 在 合理地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將該等建議修訂供公眾於合理時間查 閱, 並須持續如此行事, 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9條就有關的
草圖作出決定為止。
(2) 就根據第(1)款供公眾查閱的 任何建議修訂而言, 規劃委員會須安排將符合第(3)款的 通知在
該等建議修訂如此供公眾查閱的 期間的 首3個星 期內, 每星期一次在 2份每日出版的 本地中文報章及1份每日出版的
本地英文報章刊登。
(3) 第(2)款所提述的 通知須—
(a) 指明該通知所關乎的 建議修訂根據第(1)款供公眾查閱的 地點及時間; 及
(b) 示明可根據第6D(1)條就該等建議修訂向規劃委員會作出進一步申述, 並指明如此作出的
任何進一步申述將會根據第6D(4)條供公眾查閱 的 地點及時間。 (由2004年第25號第8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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