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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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 SECT 18

修訂圖解等

(1) 凡在 《 1974年城市規劃(修訂及追認效力)條例》 *(1974年第59號)的 生效日期前擬備的 草圖,
不論其是否已根據第9條獲得核准, 如載有或 附有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規劃委員會可為消除任何不確定之處─

   (a)  修訂該等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或

   (b)  以規劃委員會認為適合的 其他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取代該等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而經修訂或 新的 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須為及須有效地當作一直為該草圖的
        一部分。

(2) 凡規劃委員會依據第(1)款修訂或 取代載於或 附於已根據第9條獲核准的 草圖內的 任何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規劃委員會須將該 項修訂或 取代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而土地註冊處處長須在
根據第11條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 圖則複本作出所需的 修訂。 (由1993年第8號第3條修訂)

(3) 凡規劃委員會已根據第(1)款修訂或 取代任何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 規劃委員會須將上述經修訂或
新的 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 性質的 事項供公眾查閱, 並須就該等圖解、 說明、 註釋或 描述性質的
事項可供查閱的 地點及時間, 在 憲報刊登公告。

(4) 即使本條例的 條文另有規定, 任何人不得就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款所作出的 任何修訂或 取代提出反對。
(由1974年第59號第3條增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 1974年城市規劃(修訂及追認效力)條例》

 ”乃“Town Planning (Amendment and Validation) Ordinance 1974”之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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