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3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1A. 釋義
2.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委出
2A. 由規劃委員會委出委員會
2B. 以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會務
2C. 規劃委員會及委員會的會議
3. 規劃委員會的職能
4. 發展藍圖的內容及規劃委員會的權力
4A. 綜合發展區
5. 草圖的展示
6. 就草圖作出申述
6A. 對申述的意見
6B. 對申述的考慮等
6C. 根據第6B(8)條作出的建議修訂須供公眾查閱
6D. 就建議修訂作出進一步申述
6E. 撤回申述等
6F. 考慮就建議修訂而作出的進一步申述
6G. 沒有人就建議修訂作出進一步申述的情況
6H. 根據第6F或6G條作出的修訂的效力
7. 規劃委員會對草圖作出修訂
8.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經考慮的草圖
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呈交後的權力
10. 拒絕核准圖則
11. 核准圖複本的存放
12. 核准圖的撤銷、取代與修訂
12A. 向規劃委員會申請而修訂圖則
13. 核准圖作為標準
13A. 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授權進行的工程等及根據《鐵路條例》批准的方案
14. 訂立規例的權力
15. 規劃委員會的開支
16. 就圖則而申請許可
16A. 修訂就圖則而批給的許可
17. 覆核的權利
17A. 上訴委員會的組成
17B. 上訴
17C. 罪行
18. 修訂圖解等
19. 對綜合發展區的追認效力
20. 發展審批地區圖
21. 違例發展的罪行
22. 視察及規定提供資料的權力
23. 在發展審批地區內的土地上的強制執行
24. 覆核監督的決定
24A. 證據
25. 監督所作的轉授
26. 中期發展審批地區
27. 規劃委員會須提供文件或資料複本
28. 關乎《2004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的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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