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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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 SECT 8

原訟法庭罷免或更換監護人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原訟法庭如信納將任何遺囑監護人或 將任何憑藉本條例獲委任或 充任監護人的
人罷免可促進有關未成年人的 福利, 即可酌情將該人罷免。 此外, 原訟法庭如認為委任另一名
監護人代替如此被罷免的 監護人可促進有關未成年人的 福利, 亦可委任另一名監護人代替該名被罷免的 監護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 比照 1971 c.3 s.6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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