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1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一般原則
4. 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
5. 尚存父母的監護權利
6. 父母委任遺囑監護人的權力
7. 法院為無父母等的未成年人委任監護人的權力
8. 原訟法庭罷免或更換監護人的權力
9. 共同監護人之間的爭執
10. 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
11. 尚存的父母未獲監護權而由他人充任監護人時法院發出的管養及贍養令
12. 共同監護人意見分歧時法院發出的管養及贍養令
12A. 關於法院為子女發出命令的權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規定
13. 根據第10條提出申請時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其發出的命令
14. 有關監管令的其他規定
15. 有關將未成年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照顧的命令的其他規定
16. 有關臨時命令的其他規定
17. 根據第10或14(2)條提出申請時的證據
18. 監護人的權力
19. 受贍養令規限的人於更改地址時須發出通知
20. 扣押入息以滿足命令的規定
20A. 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20B. 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
21. 對非婚生子女的適用範圍
22. (廢除)
23.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程序
24. 移交原訟法庭審理
25. 原訟法庭權力的保留
26. 對並非以香港為居籍的人的司法管轄權
27. 過渡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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