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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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條例 - SECT 4
未註冊文書的通知不影響已註冊的文書
關於任何較先的 未註冊契據、 轉易契或 其他書面形式的 文書或 判決的 任何通知, 不論其為實際或 推定的 通知,
均不影響已妥為註冊的 任何上述該等文書的 優先次序。 (由1911年第50號附表修訂; 由1992年第56號第15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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