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反對 (1) 任何人如認為他擁有在 根據第5條發布的 公告所描述的 前濱及海床或 其上的 權益、 權利或 地役權, 可在 該公告所指明的 不少於2個月的 期限屆滿 前, 向署長交付書面通知, 反對該項建議的 填海工程。 (2) 反對通知書須描述反對人的 權益、 權利或 地役權, 以及他聲稱他會受到影響的 方式。 (3) 根據第(1)款交付的 反對書, 可在 該項建議的 填海工程根據第7或 8條獲得考慮前的 任何時間, 以書面予以修訂或 撤回; 反對書如遭撤回, 則就 第7及8條而言, 須視為並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