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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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 SECT 5
公告的發布
(1) 在 根據第3條擬備的 圖則完成時, 署長須安排將有關該份圖則的 公告在 以下報刊及地方發布─
(a) 在 憲報以中文及英文刊登2期;
(b) 在 一份中文報章刊登2期;
(c) 在 一份英文報章刊登2期; 及
(d) 在 受該公告影響的 前濱及海床範圍內或 附近, 而就引起公眾注意而言屬適當的 要衝位置, 張貼該公告的
中文及英文副本。
(2) 第(1)款提述的 公告須─
(a) 描述受影響的 前濱及海床, 並描述該前濱及海床會如何受建議的 填海工程影響;
(b) 連同與其有關的 圖則的 副本一併發布, 或 述明可在 何處及何時查閱該圖則的 副本; 及
(c) 述明任何人如認為他擁有在 該公告所描述的 前濱及海床或 其上的 權益、 權利或 地役權,
可根據第6條反對該項建議。
(3) 根據本條發布的 公告, 須當作為給予每一名擁有在 公告所描述的 前濱及海床或 其上的 權益、 權利或 地役權的 人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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