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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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 - SECT 22
關於已釐定的地稅及已釐定的每年的地價分期付款的公告
(1) 如地政總署署長已根據第5條就某一分段釐定所須繳付的 地稅及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 他須─
(a) 安排將關於已釐定的 地稅及已釐定的 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的 公告, 在 憲報刊登; 及
(b) 安排將已釐定的 地稅及已釐定的 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的 詳情, 註錄於土地註冊處關於該分段的
紀錄上。
(2) 如地政總署署長已根據第12條就某項有關權益釐定所須繳付的 地稅及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 他須─
(a) 安排將關於已釐定的 地稅及已釐定的 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的 公告, 在 憲報刊登; 及
(b) 安排將已釐定的 地稅及已釐定的 每年的 地價分期付款(如有的 話)的 詳情, 註錄於土地註冊處關於該有關權益的
紀錄上。 (由1993年第8號第2及3條修訂; 由1993年第291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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