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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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

- 第12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行政長官向地政總署署長作出指示的權力
   5.      按分段分攤的權力
   6.      地稅的分攤
   7.      按分段分攤地價
   8.      按分段分攤的效用
   9.      關於地段政府租契的保留條文
   10.     地段或分段的面積
   11.     地稅或地價視為已於註冊文書內分攤的情況
   12.     按有關權益分攤的權力
   13.     按有關權益分攤地稅
   14.     按有關權益分攤地價
   14A.    就現有建築物而按有關權益分攤地稅及地價
   15.     按有關權益分攤的效用
   16.     有關權益屬另一項有關權益的一部分時繳付已釐定的地稅及地價的法律責任
   17.     關於政府租契的保留條文
   18.     擬按有關權益分攤的公告
   19.     反對地政總署署長根據第12條行使其權力
   20.     地政總署署長須顧及各項反對
   21.     在地政總署署長決定不行使權力的某些情況下提出上訴
   22.     關於已釐定的地稅及已釐定的每年的地價分期付款的公告
   23.     已分割的建築物拆卸或毀掉時取消分攤
   24.     對文書錯誤作出更正
   25.     擁有人之間的契諾不受影響
   26.     由地政總署署長作出轉授
   27.     過渡性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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