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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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契(薄扶林)條例 - SECT 11
以經批准或修訂的圖則取代原有圖則
根據第7(2)條批准的 圖則, 或 在 所有申請及上訴均分別根據第9及10條予以最終處理後按地方法院或
大法官所發命令作出修訂的 圖則, 就各方面的 目的 而言, 須當作 為原有圖則; 署長須安排刊登公告,
述明該圖則為一如上述般批准的 圖則, 或 如圖則經過修訂, 則指明其經過修訂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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