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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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宣布晨興書院及善衡書院為成員書院)條例 - SECT 4
保留條文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 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或
任何政治體或 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他人的 權利, 但本條例所 述及者和經由、 透過或 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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