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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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 SECT 14

《證據條例》(第8)第III部

(1) 在 指定日期當日並自指定日期起, 《 證據條例》 (第8章)第III部適用於憑藉本條例轉歸或 當作轉歸中國工商(亞洲)的
華比香港分行的 銀行 紀錄, 亦適用於在 指定日期之前已列入該等紀錄內的 記項, 猶如該等紀錄是中國工商(亞洲)的
紀錄一樣。

(2) 就《 證據條例》 (第8章)第20條而言, 凡銀行紀錄憑藉本條例當作已成為中國工商(亞洲)的 銀行紀錄,
而其內有任何記項看來是在 指定日期 之前已作出者, 則該等紀錄須當作為在 該記項作出時已屬中國工商(亞洲)的
普通銀行紀錄, 而任何該等記項須當作為在 慣常及通常業務運作中作出者。

(3) 就《 證據條例》 (第8章)第40及41條而言, 先前由華比香港分行保管或 控制的 文件,
均憑藉本條例當作為先前由中國工商(亞洲)保管或 控 制的 文件。

(4) 在 本條中,

 “銀行紀錄”(banker's records) 須按照《 證據條例》 (第8章)第2條解釋。

 “銀行紀錄”(banker's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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