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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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 SECT 11
退休金、公積金及酬金利益
(1) 構成或 關乎為華比香港分行僱員的 利益而設立的 退休金計劃及公積金計劃以及華比香港分行須支付的 酬金利益的
契據及規則, 在 指定日期當日並自 指定日期起, 在 文意許可的 情況下, 須在 猶如其中提述華比香港分行或 Belgian Bank
(視屬何情況而定)之處均以提述中國工商(亞洲)取代的 情況下解 釋和具有效力。
(2) 憑藉本條例而成為中國工商(亞洲)高級人員或 僱員的 華比香港分行高級人員或 僱員,
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中國工商(亞洲)的 任何退休 金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享有中國工商(亞洲)須支付的
酬金利益, 而中國工商(亞洲)的 現有高級人員或 僱員, 亦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華比香港分行的 任何退休金
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享有華比香港分行須支付的 酬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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