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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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 SECT 19
關於公司的保留條文
本條例並不影響渣打銀行(香港)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 權力, 或 處置或 處理其財產、 抵押權益或
各項法律責任、 或 經營或 不再繼續經營其任何部分的 業務 的 權力; 而本條例亦不影響渣打集團的 任何成員在
指定日期之前修改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的 權力, 或 在 指定日期之前處置或 處理其財產、 抵押權益或
各項法律責 任的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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