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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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亨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 SECT 8
道亨銀行及各移轉銀行的會計處理
(1) 不論其他條例有任何條文, 憑藉本條例, 自指定日期起—
(a) 就各移轉銀行中每一銀行及道亨銀行各自的 會計期而編製各移轉銀行及道亨銀行的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時,
如指定日期是在 該會計期內, 則就各方 面而言, 該等報表須在 猶如有關業務視為已於道亨銀行的 該會計期的
第一天依據第5條轉歸或 當作依據第5條轉歸道亨銀行的 情況下編製;
(b) DBS廣安銀行的 所有財產及負債(除外財產則除外), 均須以其在 DBS廣安銀行的
報表中於道亨銀行上述會計期第一天的 帳面價值, 移轉予道 亨銀行;
(c) 海外信託銀行的 所有財產及負債(除外財產則除外), 均須以其在 道亨銀行的
合併報表中於道亨銀行上述會計期第一天的 帳面價值, 移轉予道亨銀 行;
(d) 在 DBS廣安銀行的 報表中述明的 上述會計期第一天關於憑藉本條例轉歸道亨銀行的 財產及負債的 DBS廣安銀行現有的
每一項儲備金, 均須移轉 予道亨銀行, 並就所有目的 而言, 均屬及成為道亨銀行的 儲備金;
(e) 在 道亨銀行的 集團合併報表(包括海外信託銀行及道亨銀行)中的 上述會計期第一天關於憑藉本條例轉歸道亨銀行的
財產及負債的 海外信託銀行現 有的 每一項儲備金, 均須移轉予道亨銀行, 並就所有目的 而言,
均屬及成為道亨銀行的 儲備金; 及
(f) 依據(d)及(e)段產生的 各項道亨銀行儲備金的 款額、 名稱及性質, 在 各方面而言均須與緊接在
道亨銀行上述會計期第一天之前各移轉銀行相 應的 現有儲備金的 款額、 名稱及性質一樣,
而各項成文法則及法律規則適用於道亨銀行的 上述各項儲備金或 就其而適用的 方式, 在 各方面而言,
均須與緊接在 道亨銀行上述 會計期第一天之前適用於各移轉銀行相應的 現有儲備金或 就其而適用的 方式一樣。
(2) 第(1)款中凡提述一項現有儲備金時, 均包括提述任何儲備金或 同類準備金, 而不論其名稱或
稱謂如何(亦不論其款額是正是負)。 在 不影響前 述條文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凡提述該等現有儲備金時,
均包括提述損益表內貸方(或 借方)所記的 任何數額。
(3) 在 不影響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各移轉銀行在 包括指定日期在 內的 財政年度開始後賺取的 任何利潤或 承擔的
任何虧損, 自指定日期起, 並 憑藉本條例就所有目的 而言, 均視作道亨銀行的 利潤或 虧損(視屬何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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