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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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合併)條例 - SECT 11
退休金、公積金及酬金利益
(1) 構成或 關乎在 香港設立並名為 The Ka Wah Bank Group Provident Fund 的 職業退休計劃、 在 香港設立
並名為友邦怡富強積金優越計劃(AIA-JF Premium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的 公積金計劃以及中信嘉華銀 行須支付的
酬金利益的 契據及規則, 自指定日期起, 在 文意許可的 情況下, 就僅憑藉本條例而成為香港華人銀行高級人員或
僱員的 中信嘉華銀行高級人員或 僱員而言, 須在
猶如該等契據及規則內任何提述中信嘉華銀行之處均以提述香港華人銀行取代的 情況下解釋和具有效力。
(2) 憑藉本條例而成為香港華人銀行高級人員或 僱員的 中信嘉華銀行高級人員或 僱員, 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在
香港設立並名為蘇黎世華人銀行 強積金計劃—顯赫之選(Zurich-Chinese Bank MPF Scheme—PremierDELUXE)的
公積金計劃及香港華人銀行的 任何公積金 計劃或 享有香港華人銀行支付的 酬金利益, 而香港華人銀行的
現有高級人員或 僱員, 亦不得僅憑藉本條例而有權參加 The Ka Wah Bank Group Provident Fund 或 友邦怡富強積金優越計劃(AIA-JF
Premium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或 中信嘉華銀行的 任何其他職業退休計劃、 公積金計劃或 享有中信嘉華銀行支付的
酬金利益。 友邦怡富強積金優越計劃(AIA-JF Premium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蘇黎世華人銀行強積金計劃—顯赫之選(Zurich-Chinese Bank MPF Scheme—PremierDELUX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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