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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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 - SECT 56
與印花有關的罪行
任何人─
(a) 在 任何文書上欺詐地印上、 蓋上或 貼上任何印花;
(b) 明知而售賣、 為出售而提供或 展示、 行使或 使用任何欺詐地印成或 蓋成的 印花;
(c) 欺詐地切割任何印花, 意圖使該印花的 任何部分可供使用;
(d) 欺詐地將任何文書上的 印花剪下、 撕下或 以任何方式移去, 意圖使該印花或 其任何部分可供使用;
(e) 欺詐地在 任何文書或 印花上貼上或 放置任何印花或 其部分, 而該印花或 其部分, 不論是否欺詐地,
是從任何文書或 從任何其他印花剪下、 撕下或 以 其他方式移去;
(f) 欺詐地在 任何已加蓋印花的 文書上加添、 擦除或 以其他方式除去(不論是真正除去或 表面上除去)已寫在 其上的
任何姓名、 款額、 日期或 其他事宜 或 事項, 意圖使該文書上的 印花可供使用;
(g) 故意或 企圖將任何黏貼印花上的 註銷標記除去;
(h) 明知而售賣、 為出售而提供或 展示、 行使或 使用任何已全部除去或 部分除去註銷標記的 黏貼印花;
(i) 欺詐地移去或 促使移去任何文書上的 黏貼印花, 意圖再次使用該黏貼印花;
(j) 欺詐地在 任何文書貼上如此移去的 黏貼印花, 或 明知而售賣、 為出售而提供或 展示、 或 行使如此移去的
黏貼印花, 或 行使已貼上他明知是如此移去 的 黏貼印花的 文書; 或
(k) 明知而無合法辯解地管有在 任何文書上欺詐地印上、 蓋上或 貼上的 印花, 或 管有欺詐地切割的 印花, 或
管有欺詐地從任何文書剪下、 撕下或 以其他 方式移去的 任何印花或 其部分, 或 管有欺詐地在 其上加添、
擦除或 以其他方式除去(不論是真正除去或 表面上除去)任何姓名、 款額、 日期、 其他事宜或 事項的 已加蓋印花
的 文書, 或 管有已全部除去或 部分除去註銷標記的 黏貼印花或 管有欺詐地從任何文書上移去的 黏貼印花,
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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