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許退換不需用的黏貼印花 任何人如曾購買任何黏貼印花, 而該印花並無損壞, 亦無變成不適宜或 不能作原定用途, 則署長可在 接獲該人申請時及在 以下情況下, 容許該人退換該印花─ (a) 該黏貼印花已交付署長; 及 (b) 署長信納該人是在 下述情況下購買該黏貼印花─ (i) 在 提出申請前不超過2年的 期間內在 署長的 辦事處購買; 及 (ii) 有真誠意圖使用該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