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不適用於某些協議 用以售賣不動產中衡平法產業權或 權益的 任何合約或 協議, 如有以下情況, 則第26條不適用─ (a) 該份合約或 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 買賣協議; 或 (b) 該合約或 協議是一項非書面買賣協議, 但該項非書面買賣協議如屬文書形式, 即為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 買賣協議。 (第IIIA部由1992年第8號第4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