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0號第3條 (1)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亦不得當作影響中央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 規定所享有的 權利或 任何政治體或 法人團體或 任何其 他人的 權利, 但本條例所述及者及經由、 透過或 藉著他們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號第3條修訂) (2) 本條例的 條文不影響東銀國際根據合併協議支付業務的 代價的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