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簿冊及文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簿冊及其他文件在 指定日期之前會就任何事情而作為對三菱財務有利或 不利的 證據者, 就同一事情而言, 可接納為對東銀國際有利或 不利的 證 據。 (2) 在 本條中“文件”(documents) 的 涵義與《 證據條例》 (第8章)第46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9年第2號第6條修 訂) “文件”(docu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