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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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三菱銀行條例 - SECT 9

禁止合併的寬免

(1) 東京銀行或 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 任何合約內如載有禁止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實行合併協議下的
合併或 有禁止此合併的 效力的 任何條文, 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2) 東京銀行或 三菱銀行(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立約一方的 任何合約內如載有因東京銀行及三菱銀行在
合併協議下實行合併則令失責發生或 被當作已發 生的 任何條文, 須被本條例當作已被免去。

(3) 本條的 規定對於並非由在 香港的 東京銀行或 在 香港的 三菱銀行簽訂的 合約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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